挂靠经营的车辆被撞 为何不能主张停运损失?

hha 2024-11-29 08:38 阅读数 28 #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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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一些营运性质车辆如网约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往往要求责任方赔偿停运损失。但是,如果发生事故的车辆是挂靠经营车辆,这种情形下还可以要求对方赔偿停运损失吗?

近日,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与挂靠经营车辆相关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车主:车辆被撞维修8天主张停运损失

2023年10月,邓某因为疏忽大意导致其驾驶的赣C牌车辆与刘某驾驶的粤B牌车辆发生碰撞,粤B牌车辆因此受损,被送至汽车修配厂修理8天。

粤B牌车辆登记的所有人是鑫某公司,车辆类型为重型厢式货车,车辆使用性质为货运。驾驶该车辆的刘某称自己才是粤B牌车辆的实际所有人,并提供了其作为乙方与鑫某公司作为甲方签订的《合作经营合同》。

该合同约定,乙方购买的粤B牌车辆挂靠在甲方参加社会运输,甲方向乙方提供运输资质证明、符合运输企业证明以及车辆入户挂靠的有关资料,甲方不参与乙方的经营;合同期间乙方应向甲方缴纳代办车管业务及各项管理的劳务费用1200元/年。

另外,赣C牌车辆在保险公司处投保有交强险以及商业三者险。因邓某、保险公司不同意向刘某支付粤B牌车辆维修期间的停运损失,刘某诉至法院,要求判决邓某、保险公司向其支付停运损失12000元。

法官:驳回!这不属于依法经营的范畴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停运损失是因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不能正常使用车辆丧失的可期待性利益,是间接性财产损失。

根据本案查明事实,粤B牌车辆虽为货运车辆,但由刘某挂靠在鑫某公司名下从事道路运输,与转让、出租许可证行为的本质相同,都存在实际运营人与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具备资质主体相分离的情形,该做法规避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制度,不属于依法经营的范畴,因此取得的收入并非合法经营收入,不属于应予赔偿的损失范围。综上,法院判决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民事主体从事经济活动,应以合法合规为前提。本案中,刘某为规避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制度,将自己所有的车辆挂靠在鑫某公司名下,其主张的停运损失最终被法院依法驳回。在此,也提醒相关从业人员,坚持依法依规开展道路运输活动,共同维护交通安全,方可实现长久发展。

法律保护依法经营的停运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据此,作为可期待性利益、受法律保护的停运损失应当以依法经营为前提。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道路运输车辆应当随车携带车辆营运证,不得转让、出租。”第六十三条第一项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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